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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轉讓技術

保健食品注冊人轉讓技術的,受讓方應當在轉讓方的指導下重新提出產品注冊申請,產品技術要求等應當與原申請材料一致。分為國產保健食品轉讓技術和進口保健食品轉讓技術   審評機構按照相關規定簡化審評程序。符合要求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為受讓方核發新的保健食品注冊證書,并對轉讓方保健食品注冊予以注銷。
詳情介紹

轉讓技術注冊申請資料清單

國產保健食品技術轉讓注冊申請材料目錄:

(1)保健食品轉讓技術注冊申請表,以及注冊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的法律責任承諾書;

(2)受讓方主體登記證明文件復印件;

(3)原注冊證書及其附件復印件,經公證的轉讓合同以及轉讓方出具的注銷原注冊證書申請;

(4)產品配方材料;

(5)產品生產工藝材料;

(6)三批樣品功效成分或標志性成分、衛生學、穩定性試驗報告;

(7)直接接觸保健食品的包裝材料種類、名稱和標準;

(8)產品標簽、說明書樣稿;

(9)3個最小銷售包裝樣品;

(10)樣品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符合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要求的證明文件復印件、委托加工協議原件等材料。

(11)樣品試制場地和條件與原注冊時是否發生變化的說明。


進口保健食品技術轉讓注冊申請材料還需提供:

(1)產品生產國(地區)政府主管部門或者法律服務機構出具的注冊申請人為上市保健食品境外生產廠商的資質證明文件。應載明出具文件機構名稱、生產廠商名稱地址、產品名稱和出具文件的日期等。

(2)產品生產國(地區)政府主管部門或者法律服務機構出具的保健食品上市銷售一年以上的證明文件,或者產品境外銷售以及人群食用情況的安全性報告。

產品出口國(地區)實施批準的,還應出具出口國(地區)主管部門準許上市銷售的證明文件。

(3)產品生產國(地區)或者國際組織與保健食品相關的技術法規和(或)標準原文。境外生產企業保證向我國出口的保健食品符合我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的說明,以及保證生產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的自查報告。

(4)產品在生產國(地區)上市的包裝、標簽、說明書實樣。

(5)由境外注冊申請人常駐中國代表機構辦理注冊事務的,應當提交《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

境外注冊申請人委托境內的代理機構辦理注冊事項的,應當提交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6)還應提供經受讓方所在國家(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和中國駐所在國使領館確認的轉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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